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10-20 15:47:23  发布人:  浏览量: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校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营造讲忠诚、勇担当、做标杆、树形象的浓厚氛围,树立“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等党纪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八小时以外”是指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

第三条 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抓早抓小,注重预防;

(二)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三)分级负责,重点突出;

(四)内外监督,从严查处;

(五)依法依纪,实事求是。

第四条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应做到“八个带头”:

(一)带头加强党性锻炼。要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时刻牢记党员干部身份,坚决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带头严守纪法底线。要文明诚信,遵纪守法,谦虚谨慎,注意形象,纪法红线不触碰、纪法底线不逾越,用实际行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三)带头倡导诚实守信。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品行端正、光明磊落,诚实正直、信守承诺,表里如一、言行一致。

(四)带头弘扬清风正气。要敢于抵制歪风邪气,见义勇为、伸张正义,提倡科学、反对迷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带头做到文明上网。要自觉进行规范文明的网络活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不信谣、不传谣,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生态。

(六)带头厉行勤俭节约。要树立崇尚节俭、绿色低碳、健康消费的生活理念,移风易俗、摒弃陋习,旗帜鲜明反对铺张浪费、相互攀比。

(七)带头纯洁人际交往。要坚持人际交往有原则、有界线、有规矩,低调为人、谨慎交友,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

(八)带头树立良好家风。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传承家庭美德、维护公共秩序,尊老爱幼、和睦家庭、邻里团结,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文明创建活动。

第五条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必须做到“十六个不准”:

(一)不准泄露党员机关秘密、工作秘密和其他国家秘密。

(二)不准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发表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学校形象的言论。

(三)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或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兼职取酬,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营利活动谋取利益。

(五)不准干预人事,违反组织原则在干部录用、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利。

(六)不准在微信、微博、论坛等网络平台发表、传播不当言论、负面信息。

(七)不准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八)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九)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参加邪教、传销等组织或宗族势力。

(十)不准参与赌博、吸毒活动或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

(十一)不准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恶意拖欠债务。

(十二)不准在任何场所耍特权、逞威风,作风粗暴、态度蛮横,损害干部形象。

(十三)不准有酒后滋事闹事、失德失态,酒驾醉驾等行为。

(十四)不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铺张浪费、追求低级趣味。

(十五)不准实施家庭暴力,粗暴处理邻里关系,做出违背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行为。

(十六)不准有其他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等行为。

第六条 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以下七项措施:

(一)报告个人事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需要向组织和领导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并报校纪委督查室备案。

(二)强化党内监督。将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情况纳入党内生活重要内容,党员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对照检查“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

(三)加强内部监督。将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纳入内部监督工作范围,及时发现纠正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谈心谈话。分层级开展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开展廉洁家访。开展家庭走访活动,发挥党员干部家属监督作用,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切实关心和帮助解决党员干部的困难。

(六)注重社会监督。认真受理群众通过网络、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等途径投诉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违纪违法行为,虚心接受监督。

(七)实施信息共享。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违纪违法情况。

第七条 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早预防;对尚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但明显存在问题的,要求限期改正;对违反党规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对违反法律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问题的,处理结果运用于党员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等方面。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党员干部。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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