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还能不能参加老乡、校友、战友间的联谊活动了?
日期:2024-06-19 09:35:49  发布人:  浏览量:

党员还能不能参加老乡、校友、战友间的联谊活动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七章规定了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其中包括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将这类行为列为搞非组织活动。有人看了这个规定,马上得出结论:党员不能参加乡友会,不能搞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联谊活动了。

这个理解并不准确。党规党纪并不禁止正常的情谊交往活动。

《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规定了对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的处分,条文是这样表述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理解这个条文,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条例》第82条管束的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而非全体党员。

《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的条文,在描述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时,为了使表述简练,大多都省略了违纪行为的主体,也就是句子没有主语。这类情况下条文管束的对象,是全体党员。如果条文中将行为主体明确为党员领导干部,那么条文的管束对象,便不包括领导干部之外的党员。

在这一点上,《纪律处分条例》表述很严谨,加不加党员领导干部几个字,是经过斟酌的。举个例子,《条例》第105条包含两款规定,分别为: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这两款条文中,第一款管束的对象是全体党员,而第二款则限于党员领导干部。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条例》修订前,这则条文的第一款中是有党员领导干部的,《条例》修订时删掉了这几个字,意味着它的管束对象从领导干部扩大到了全体党员。

补充提示一句,上面的解析,并不是鼓励没当领导的党员随意参加自发组织的各类乡友会。对于各种各样的非组织活动,党员还是要尽可能远离,不去组织或参与,以免深陷人情网当中,发生违规违纪的现象。

第二,《条例》第82条所指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自发成立的这类组织。

所谓自发成立,意思是老乡、校友、战友们自已发起成立组织,但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当前,很多大学特别是知名大学都建有校友会,主要目的是汇聚校友们的力量,为学校发展提供各种支持,为校友之间联系互助提供平台。它们是由学校成立,并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这样的校友会便不属于本条文所指的自发成立的联谊会。

另外,领导干部不得组织、参加本条所指的联谊会,并不是说不能参加老乡、校友、战友间的联谊活动。联谊会是一种组织形态,一般有理事会、会长或主席、秘书长等相对固定的机构、职位和人员等,而联谊活动是人们之间的情谊交往行为,不一定依托于联谊会这样的组织。例如在同一个城市工作生活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建个微信联络群,时不时组织群内成员搞个聚会联谊,就不能认定为自发成立的联谊会。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这类活动,也不能一律认定为违规。

第三,领导干部不得违规组织、参加联谊会以及联谊活动。

条文中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这个通知的第一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

如果不是有组织有体系的联谊会,而是普通的联谊活动,领导干部是不是就能随心所欲地参加呢?当然不是。现实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热衷于参加各类聚会,拉小圈子,编织关系网,还用单位公款或要求下属单位、管理对象为这种聚会买单,显示自己的老大地位和实力,造成很坏的影响。针对这类现象,上述通知的第四条、第五条作出规定:

——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

通过以上解析,党员朋友应该清楚了关于老乡、校友、战友间联谊行为的规定,明白了这类行为的边界。

党纪虽严,却并非没有人情味儿。只不过,我们也不能让正常的人情往来变了味儿。(来源:清风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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