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严守党的群众纪律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与群众发生最直接联系,直接影响着群众对我们党的评价和党群、干群关系,甚至影响人心向背。党员干部应时刻警醒脱离群众的危险,严守群众纪律,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1927年,毛泽东在井冈山宣布了三条纪律,次年又在遂川宣布了“六项注意”,后来发展为我们熟知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共十一项内容,其中有八项是关于群众纪律的规定。
01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警示案例】某市某社区原党总支书记魏某等四人,克扣、套取群众征地补偿款。在市保障房征地项目推进过程中,魏某就一处征地与拆迁户谈补偿事宜,得知其心理价位比评估价少时,贪心开始“活络”起来。于是,通过伪造假单据,侵吞了差价。在之后的几次征地拆迁中,他故伎重施,先后多次通过采用虚列青苗补偿费等方式,单独或伙同他人克扣侵吞各类补偿款。魏某深知一人无法“瞒天过海”,于是想方设法将居委会主任等人一起拖下水。通过虚列各种补偿单据的方式,从社区账户上直接提取现金,给自己和其余三人发放1万元到4万元不等的“年终奖”。魏某等人克扣群众各类补偿款,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形象。四人均被开除党籍。
【底线提醒】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必须严禁一切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牢记以下底线:
第一,不得借行使管理权力、提供服务之便,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谋取小额的私人利益。如借管理之便,要求被管理对象招待免费吃喝等。
第二,不得在为人民群众办理相关事务时刁难群众,从中“吃拿卡要”。
第三,不得故意截留、克扣、侵占、挪用、私分或者拖延支付群众依法、依政策应得的各项经济利益。如低保、养老保险、专项补贴、救济款物等。
02坚决维护民生保障等事务中的公平正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案例】某村村委会副主任孙某违反群众纪律,在明知村委会副主任吴某利用职务之便,违反低保户申报程序,采取制作虚假申报材料的方式,将不符合条件的妻弟作为低保户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时不仅不予以坚决制止,还帮助其填写了《社会救助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导致其得以领取低保救助金2790元。孙某为村委会副主任,在扶贫工作中履责不力、优亲厚友,在群众中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经某省某县某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孙某党内警告处分。
【底线提醒】党员干部在办理涉民生保障等事务中要坚持公平正义,守住违纪底线。
第一,不得不按民主决策程序办理。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
第二,不得不正确处理亲属、朋友与群众的关系,不得借机厚此薄彼,侵害群众利益。
第三,不得不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使不该享受的人员享受了相关的待遇,应该享受的人员享受不到或者比规定的标准享受得低。
第四,不得有其他违规办理上述事项,致使群众在享受上述民生利益时,明显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
03危难面前挺身而出关键时刻身先士卒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案例】某省某州某县民政局原局长余某违反群众纪律,在路遇某村村民周某被撞成重伤求救时,面对群众呼救,冷漠无情,见危不救,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鉴于余某所犯错误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县委、县政府分别给予余某开除党籍和撤销县民政局局长职务的处分。
【底线提醒】党员干部严守群众纪律,应当时刻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牢记在发生危险时,具备施救能力或条件的,不得能救而不救。例如,当不会游泳的党员遇到落水群众,如果该党员在现场采取了报警、组织他人施救或者其他措施帮助救人的,即便没有入水搭救,也不存在违纪问题;如果该党员有条件提供必要帮助而没有提供,既不呼救,也不报警,甚至在他人请求帮助的情况下仍置之不理、扬长而去的,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应依照本条规定给予处分。本项违纪行为的客观表现主要是消极的不作为。要注意的是,在党员因具有特定身份、特定职权而对处于危险之中的人或物具有特定义务时,能救而不救则可能涉嫌失职、渎职。
04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警示案例】某村村委会主任陈某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村务,侵犯群众知情权,在落实该村危房改造政策过程中,既不组织召开村组干部会讨论、村民代表会评议,也不向群众公开公示,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享受国家危房改造政策,造成不良影响。陈某违反群众纪律,损害了党的事业和形象,予以严肃处理。陈某还因违反其他纪律,合并处理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
【底线提醒】严守群众纪律,严防侵犯群众知情权,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牢记以下要点:
第一,侵犯知情权的主体既有党组织,也有党员。无论是党组织还是党员个人,都应将尊重和保障知情权与岗位职责相结合,贯彻到具体的工作之中。
第二,为保障群众知情权,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学校校务、医院医务等事务均属于公开范围。不按规定公开的,即构成侵犯群众知情权。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处分。按照注重抓早抓小的要求,对于情节轻微的行为,各级党组织应当正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可以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理。(来源: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