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用好组织处理
日期:2021-08-27 10:49:48  发布人:  浏览量: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用好组织处理

来源: 周口市纪委监委

一、什么是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是党的中央组织通过党内法规制定,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主要体现量才适用原则。组织处理,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二、组织处理工作的主体

组织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由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有关机关、单位有对党员干部提出组织处理的建议权。纪检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案件查办等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时,应当将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的意见向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三、组织处理的对象

组织处理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可以参照执行。即组织处理的对象既可以是党员,也可以是非党员,既可以是领导干部,也可以是一般干部。

四、组织处理的十七种适用情形

(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违背“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错误言行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规参加宗教活动、信奉邪教的;

(三)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或者疏于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错误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严重事故、事件的;

(六)工作不作为,敷衍塞责、庸懒散拖,长期完不成任务或者严重贻误工作的;

(七)背弃党的初心使命,群众意识淡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诿扯皮,在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上办事不公、作风不正,甚至损害、侵占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举债,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九)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不顾大局闹无原则纠纷、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在选人用人工作中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任人唯亲、突击提拔、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违规用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一)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破坏所在地方或者单位政治生态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十三)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产生不良后果,严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十四)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制造或者散布谣言,阻挠、压制检举控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十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七)其他应当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形。

五、组织处理的影响

种类

影响期

对职务、职级的影响

对年度考核的影响

对评选先进的影响

停职检查

一般不超过6个月

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

调整职务

1年

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责令辞职

2年

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

当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免职

降职

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按照影响较重的执行

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对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和待遇。其中,降职是按照规定将不能胜任现职又不适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干部改任较低的职务,其后果一般是所处的地位降低,职权和职责范围缩小,并不必然降低级别。

六、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的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的方式,可因是否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分为两种:

拟进行组织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将认定结果、有关建议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组织部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研究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同级党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组织部门宣布执行组织处理决定事宜,并向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处理情况。

拟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搭配组织处理的,建议经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意见后,报同级党委批准,由组织部门和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程序办理。组织部门向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属于第二种形态,降职属于第三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时,应注意组织处理与党纪政务处分的匹配。(案件审理室)

 

核发:0 点击数: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