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纪说“纪”】党员对党组织的重大决定应当坚决执行
来源: 周口市纪委监委
第8期:党员对党组织的重大决定应当坚决执行。
小纪:小王,这都十点多了,你怎么还在这儿坐着,不去社区开展工作?
小王:哎!县委、县政府决定征地拆迁搞开发,怎么就偏偏选了咱们这一块儿?办事处怎么就偏偏把这个居委会的群众工作分给了我?
小纪:拆迁选址是经过会议研究、报行政部门批准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按规定来,分的片区也是根据日常分工来的,这当中有什么问题吗?
小王:这些决策都没问题,可一部分群众还是不满意啊,总想抱团闹事儿,带头闹事儿的还有几个是我的长辈,你说这工作我怎么做啊?难度太大了,坚决不去。
小纪:征地拆迁事关我们当地的民生和经济发展,是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大决定,我们身为党员干部,对这些重大决定应该坚决执行。
小王:我从小在这儿长大的,对这一片老宅子很有感情,也不想它们被拆掉。
小纪:我们作为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来,在党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如果拒不执行,是违反组织原则的。让领导看到你在这儿不工作也不好,你快去吧。
小纪点评:党章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在声明保留或提出意见的同时,在党组织改变决定前,党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原决定。对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是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